索要3000元运费却倒赔1200元,债权人为何反成被告,拖欠运费的债务人虽胜诉,仍须全额支付欠款?近日,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沼山人民法庭通过一起“双案合并审理”的典型案例,用判决书划清维权行为边界。
基本案情
2024年12月,刘某委托李某运输设备并约定运费3000元。卸货后刘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仅支付部分款项,李某不满延期付款,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,导致刘某背部受伤,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0元。2025年1月,李某再次上门催债未果,经派出所调解无效后,刘某起诉李某索赔医药费、误工费;李某收到诉状愤愤不平:自己作为债权人,怎么反而成了被告?遂反诉索要剩余运费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沼山人民法庭为减轻当事人诉累,将两案合并审理。
法院判决
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拖欠运费事实清楚,李某主张3000元运费获法院支持。但李某在催债过程中推搡致人受伤,构成侵权;刘某拖欠款项且在冲突中存在不当言行,同样存在过错。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侵权责任条款,酌定李某承担70%赔偿责任(赔付1200元),刘某自担30%责任。法院判决:刘某向李某支付欠付的3000元运输费;李某赔偿刘某医药费、误工费共计1200元。由于不满赔偿金额,二人均对刘某作为原告的侵权案件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,两案均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
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,维权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照样担责!”法官指出,李某虽享有3000元债权,但推搡行为已违反健康权保护规定,“维权手段违法,债权也不能抵消侵权责任”。
“刘某拖欠运费存在违约过错,但依据第1173条,这只能减轻李某赔偿责任而非免除。”法官强调,法律禁止“以错纠错”,受伤者过错仅影响责任比例,绝不意味着侵权人可以“理直气壮”。
“第117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,法院据此核算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合理损失。”法官提醒,若李某未采取过激行为,完全可通过诉讼主张运费及逾期利息,而非倒贴1200元。
法官提醒
遇到纠纷时,请握紧法律武器,而非拳头;处理矛盾时,请多用理性沟通,而非对抗;肩扛承诺时,请心存诚信之本,而非侥幸。“法治社会容不得‘以错纠错’!”法官呼吁,公民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让理性维权与诚实守信共同构筑和谐社会底色。